“公司”指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有限公司
“中心集团”指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一、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向中心集团招标采购部进行报备,并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参与公司采购活动。
(一)不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严重扰乱评审秩序的;
(二)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在规定期限内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未能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四)中标(中选)后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给采购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中标(中选)后违反投标、响应承诺或合同约定,擅自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无故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给采购方工作造成影响,情节较轻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七)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在采购方组织的供应商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但违约情节较轻的;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节较轻的行为;
(九)其他损害公司利益,但不严重的。
二、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向中心集团招标采购部进行报备,并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2年以上不得参与公司采购活动。
(一)向公司从事采购工作的各类相关工作人员、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正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干扰正常采购秩序的;
(三)非法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选)的;
(四)中标(中选)后,不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中标(中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签订合同,或者要求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五)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六)擅自将中标(中选)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中选)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给采购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项目时间的;
(八)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采购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进行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十)不履行合同约定,在采购方组织的供应商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违约情节严重的;
(十一)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若供应商进入黑名单期满后,再次因违法违规行为进入黑名单,公司将加重对其处罚,延长处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参与总公司采购活动的资格。
四、供应商存在上述第一、二条所列行为的,相关部门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确定是否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以及限制措施和时限,经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并将决定内容书面告知被处罚的供应商。
五、供应商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收到处罚决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处理,但原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六、供应商涉及有关违规违约问题调查期间,暂停其参与公司的采购活动,但暂不列入“黑名单”。
七、“黑名单”的限制措施期满后,供应商可正常参与公司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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